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,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,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,后又掏4只。昨天,记者获悉,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、猎捕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等,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,并处罚款。(12月1日《郑州晚报》)
这则新闻甫一曝出,瞬间引爆了公众的同情心理,网上舆论大哗。确然,以最为直观朴素的心理认知而言,掏了几只鸟儿就被判了10年,何况其中一名还是大学生,小闫和小王确实显得有些“楚楚可怜”。
从某种程度上说,现代型社会的进程就是向法治型社会迈进的过程,判断社会是否成熟的标志就在于社会整体法治思维的普及度,以一时的情绪来判断事件的性质,往往会使得法治陷入死局。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:“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根据新闻报道,小闫和小王所掏的鸟儿名叫燕隼,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他们第一次一共掏了12只燕隼,且在饲养过程中死亡一只,并在网上出售,尝到甜头的小阎和小王后来又掏了4只燕隼。显然,他们的行为已经达到了“情节特别严重”;而且从网上出售这个环节看,小闫和小王并非不知晓他们所掏鸟儿的名贵程度。
因此,从法律框架下看,小闫和小王已经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盗猎国家保护动物犯罪行为,判刑10年有法可依。
值得注意的是,舆论中还有一些不满的声音,虽然声音“不大”,但听着总归有些刺耳。这类舆论认为“撞死人轮奸才判几年,掏个鸟儿却判10年”,以及“只怪当事人没有关系”云云。这类舆论已经脱离了就事论事的特定范畴,变换了议事焦点。不可否定的是,由于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的不科学,人情贿赂、暗箱操作等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确实存在,且此类案例经媒体报道放大后极易给人造成“司法审判很容易受到人情干扰”的错觉。而实质上,绝大多数的司法审理仍然是公正无私的,且总的来说,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,人情案的现象只会越来越少。
从心理学上看,燕隼无论是在体积还是“知名度”上,都构不成对新闻观者心理的有效反拨。如果将之换成12只小熊猫,或许舆论就会另呈一种“面貌”。尽管,燕隼和小熊猫一样,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
2014年西安一名大学毕业生多次抢劫,虽然只抢到了171.5元,却仍旧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。正值青春年华却要面临牢狱生涯,着实令人感到同情。但是,法律的威严就在于它的公正无私,一味地同情并不能宽恕他所犯下的罪行。具体于本案例,已经确定的是,被判刑10年有法可依,并无什么不妥。但在量刑时间内究竟是否还有着可商榷的余地,我们应充分尊重法官的裁量权。
(责任编辑:李焱)